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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闭防火门应用规范
来源:电气火灾监控 时间:2018-01-11 09:43:22
国标《建筑防火设计规范》强制规定
GB 50016-2006
7.4.12(强制性条文)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: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,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,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,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。明确人员密集场所强制使用逃生门锁。
国标《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》强制规定
GB 50045-95(2005年版)
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,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。强制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逃生门锁。
新《消防法》相关规定
第二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。首次明确锁闭门窗(只能加装逃生门锁)为违法行为。
--标准《防火门》相关规定
GB12955-2008
5.3.1.1 防火门安装的门锁应是防火锁。
5.3.1.2 在门扇的锁芯机构处,防火所均应有执手或推杠机构,不允许以圆形或球形旋钮代替执手(特殊部位使用除外,如管道井门等)。
--标准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
GB50116-2013
4.6.1:
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、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。
--标准《防火卷帘、防火门、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》
GB 50877-2014
6.3.1 常闭防火门,从门的任意一侧手动开启,应自动关闭。当装有信号反馈装置时,开、关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。